秦某与其妻子的哥哥郑某合伙经营一家建材商店,由于经营问题两人发生激烈争吵,郑某朝着秦某面部扇了两个耳光,秦某随手向郑某面部猛击一拳,致使郑某倒地头部撞在一大型钢制弯头的边缘,秦某见状赶紧与商店雇员张某、薛某一起将郑某送往医院,郑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因伤势严重而死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秦某如何定罪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秦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种认为秦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明知建材商店内堆满钢制弯头而拳击被害人郑某的脸部,致使郑某倒地,后脑部受到严重撞伤而死亡。存在明知自己行为产生社会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秦某与郑某为亲戚关系,只是因为经营问题发生争吵,并不存在很深的实质性矛盾,在郑某扇自己两个耳光时,出于一时激愤本能挥拳还击,事先没有预谋,也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和目的。从有关询问笔录来看,秦某在受到打击的情况下,并没有注意郑某身后还存在弯头,在情急的情况下,根本没有时间考虑拳打下去会使郑某撞到弯头上。在警方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就有“我确实没考虑到他会撞到弯头上,如果考虑到绝对不会还手”的供述,在以后的几次笔录中,被告人也有如此的供述。这说明被告人秦某情急之下不可能预见到自己行为会产生导致郑某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应当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打击部位来看,秦某打击的是郑某的脸部,并不是要害部位,这也说明被告人在情急之时并不只是为了反击而不顾对方死活,事发后马上与他人一起将受害人紧急送往医院,积极参与抢救,不存在任其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秦某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出拳会导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已经构成过失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自首,积极支付对受害家属的有关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2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