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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某在北京某超市通过多点自主结账,多次扫描商品后删除部分商品,只结账扫描商品不结账删除部分然后全部带走,被公安机关认定实施盗窃三十次,涉及金额近二千元。张某于20201211日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14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法及北京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起刑点,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按照以上规定,张某最低刑罚为两年六个月。

 

辩护思路:

 

本案与普通盗窃犯罪并不相同,张某某采取对全部商品扫码后再删除部分商品的方式,实质是隐瞒了被删除商品并没有结账的真相;把删除商品和未删除商品混装在一起走出超市,实质是虚构全部商品已经结账的事实;张某某通过以上行为使超市方误认为全部商品已经结账,自愿放行这部分未结账商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对行为次数没有量刑规定,只有数额量刑标准,本案没有达到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

即使被认定为盗窃罪,张某某虽然实施次数较多,但其供述目的只是贪点小便宜,与每次只涉及商品金额几十元人民币的事实相符,并不是以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的,符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的规定。

 

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法律文书:

 

(注:本文作者为北京执业律师李红钊)

张某某盗窃三十次不起诉